我國廢礦物油市場何時步入正軌?
2005年4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然而,由于個別環保意識淡薄的汽修廠、工廠等,為“賣兩個錢”或為“省事”,隨意將廢礦物油流入無證商販手中。據有效統計了解,重慶每年約一半,至少2萬噸的廢礦物油流入了‘黑市’。
廢礦物油危害大 危險廢物中名列第八
據國家發布的危險廢物名錄顯示,廢礦物油是排位第八類的危險廢物,廢礦物油含有多種有毒性物質。科學實驗表明,如果廢礦物油內的有毒物質通過人體和動物的表皮滲透到血液中,并在體內積累,會導致各種細胞喪失正常功能,是公認的致癌和致突變化合物。廢機油
隨意傾倒和非法轉移、倒賣廢油,影響人體健康不說,還會給生存環境帶來二次黑色污染,對水體和土壤造成嚴重污染,危害動植物的生長和人類生存環境。如果把廢礦物油倒入土壤,可導致植物死亡,被污染土壤內微生物滅絕。如果廢礦物油進入飲用水源,1噸廢礦物油可污染100萬噸飲用水。
可見,如不正當處理廢礦物油將會帶來多大的危害!因此,安全、規范管理廢礦物油是不容忽視的一大環保問題,保護環境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廢油回收有法可依 利益驅使效果欠佳
實際上,我國對“廢機油”回收和利用,并不缺少法律以及罰則。1999年6月22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制定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在每次轉移時,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情況,違反本規定將會受到相應處罰。廢機油
2001年12月28日,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了《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規定了對危險廢物貯存的一般要求,對危險廢物包裝、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運行、安全防護、監測和關閉等要求。
2004年5月19日,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發布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任何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屬于違法行為,將會受到處罰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可見,國家相繼出臺的一系列政策規范性文件,對廢礦物油市場的規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就全國各城市廢礦物油收集市場總體而言,仍舊不太樂觀,市場上非法售收的行為比比皆是,最終原因歸結為供應商的利益驅使和環保法律意識淡薄。